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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相关问题答复
2021-12-14 17:55  

一、文件中提到,各直属党组织和党委工作部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请问具体如何考核?有无定量指标?

答:参照2020年修订的直属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指标体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到位,没有批评教育、提醒谈话、约谈函询等第一种形态工作记录的,扣1分”。各党组织、各单位在实施第一种形态时,应当按照今年出台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好《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记录表》。

至于每年要运用多少次,目前没有定量要求。但如果一次都没有,那肯定不符合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的要求。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党组织、单位一点问题都没有。

另外,学校纪委会对各直属党组织和党委工作部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检查中发现明显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而党组织、单位没有采取措施的,说明主要负责同志没有按要求落实好主体责任,学校应该对该领导采取第一种形态。

   二、第四章第十三条要求经会商研究、分析研判,集体确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意见,并明确处置方式和实施人。具体应该在哪个范围进行研究?

答:设立了二级党委的,应当召集党委会集体研究;其他直属党总支(支部)应当召集支委会集体研究。涉及到机关部门的,由部门所在支部召开支委会集体研究,也可由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集体研究范围(一般应包含部门处级干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但必须注意,集体研究时若涉及被实施人本人或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回避。

  三、第四章第十七条要求实施单位对实施对象应当动态跟踪和回访,《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记录表》中提示:视具体情况3个月或6个月后填写跟踪回访情况,究竟该如何把握这个时间?

答:应当根据处置方式和具体问题、视个人态度、错误情节综合进行研判。一般来说采用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等处置方式的,要求被实施对象立行立改、限期落实,回访时间一般掌握在3个月后,若问题较为复杂,整改时间在3个月内完成不了的,可放宽至6个月后;采用书面诫勉方式的,至影响期6个月结束后,进行跟踪回访。跟踪回访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一谈了之,能真正达到第一形态的实施效果,若确实被实施对象在回访时都未予纠正、态度恶劣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转化为第二种形态处置

四、二级党委书记可否委托纪委书记对本单位党员职工实施第一种形态?

答:《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学校党委、各直属党组织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各负其责……”

运用第一种形态,应当由党委书记主抓,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纪委书记或班子其他成员实施,但不能凡是涉及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都交给纪委书记去做。这样党委书记就成了“甩手掌柜”,第一责任就没有体现出来,“两个责任”就搞混淆了。

五、党员、干部受到第一种形态处理,是否影响评优评先?

答:根据相关规定,除诫勉外,党员、干部受到第一种形态处理,原则上不影响评优评先的资格。但部分评优评先中对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以文件规定为准。

根据2015年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组织系统作出的诫勉,无论是谈话还是书面形式的,都有六个月影响期(即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另外,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

根据省纪委监委近几年的工作实践和探索创新,纪检监察系统作出的谈话诫勉没有影响期书面诫勉有六个月影响期。纪检监察系统在工作实践中,本着以教育为主且诫勉相对于纪律处分较轻的原则,对于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一般只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各类评先资格。

六、本次出台的《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细则》提到了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约谈、诫勉等处置方式,与今年年初制定的《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中廉政谈话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有联系,都是推进“两个责任”特别是主体责任落实的有力举措。两个文件中的谈话有交叉的情况,但侧重点不太一样。廉政谈话中的任前谈话、岗前谈话、工作约谈等,主要是常规性、预防性谈话;第一种形态中的提醒谈话、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等都具有批评教育和引导的目的,带有一定的警示性,属于批评教育类的措施,有别于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另外,实施方式也有所区别。任前谈话、岗前谈话、工作约谈等可以个别谈话,也可集体谈话;而第一种形态实施的谈话一般都是个别谈话。

七、《实施细则》中提到的7类处置方式,是否有轻重之分?

答:7种处置方式中,有2种相对特殊一点:

2种约谈函询,主要是针对党员干部被检举控告,但反映问题不够具体,难以核查的,一般采取约谈函询的方式来处置。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的4种方式之一(4种处置方式分别是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主要由纪委实施。按照中央纪委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通过谈话函询后予以了结的,也应当计入第一种形态。

7种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是指党员干部在受到第一种形态处理,如谈话函询、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诫勉等,需要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谈自己的思想认识等,接受监督。

另外5种处置方式,根据《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从轻到重分别是提醒谈话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公开道歉、通报、诫勉。具体采取哪种措施,要根据被采取措施对象的个人态度、思想认识、错误情节和问题影响而定。

八、文件第十四条“组织人事关系在本组织的”怎么理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能否对班子其他成员采取第一种形态?

答:组织人事关系是很明确的,这个无须再解释。但这第一个问题和第二个问题是紧密联系的。

第二个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理论上,在事实非常明确且违规问题相对轻微的情况下,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可以对班子其他成员采取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这几项措施。在工作实践中,对班子其他成员采取第一种形态,特别是涉及到处理相对较重的责令检查(公开道歉)、通报、诫勉,原则上还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来办理。根据请示报告制度,发现班子成员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或其他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也应当及时报上级组织处理。

九、处置方式里第七条提到“针对党员干部因涉嫌违规违纪,被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诫勉等情况的,应召开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进行批评帮助,或者要求其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是否只要涉及有领导干部出现这种情况就要召集会议?

答:民主(组织)生活会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年度民主(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一种是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等,应当及时召开,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某党组织出现系统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应专程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进行检视反思、批评和自我批评。因此,如果没有涉及重大或普遍性问题的,原则上就在年度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评议,不再单独召开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

十、文件要求各直属党组织要定期对运用第一种形态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应当如何把握时间?

答:文件也规定了学校纪委机关要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委工作部门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相关情况。正常情况下纪委机关将每半年向党委汇报一次情况,相应的各直属党组织也应当每半年对运用第一种形态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总结。

十一、从第一种形态转换到第二种形态应当如何判定?

答:在实施第一种形态时做好记录,并及时跟踪了解整改落实情况。如果拒不接受组织帮助、态度恶劣,或没有在规定期限整改到位的,注意收集相关佐证材料。核查属实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相关规定立案审查调查,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注意主要是收集相关纸质材料,如三会一课考勤表、安排工作的材料、聊天记录等。在实施第一种形态时,一般要求有2人以上,以便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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